太平样财保诉丰都航龙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民事调解书
武 汉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武海法商字第27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23793-2。住所地:中国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航龙船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7530-6。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东升,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84140-6。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号*幢*单元。该公司职员。
案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0年6月2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航龙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龙公司)、被告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该案属海商合同纠纷,起运港在重庆港,主要目的港在江苏张家港、南通港和南京港,属本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区域,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四安、代理审判员金隽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9年8月初,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承保的部分集装箱在重庆港装上被告航龙公司所属,被告民生公司经营的“航龙518”轮,准备前往南京港、张家港、南通港和上海港卸货。同年8月10日23:20时许,当“航龙518”轮下行至长江石牌弯道水域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致使该轮所载的62个集装箱落入江中,其中57个集装箱沉没失踪。根据集装箱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4月向被保险人支付了57个集装箱的保险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69762.54元,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故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69762.5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航龙公司支付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170000元最终解决本案所涉纠纷,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本院账户,由本院支付给原告太保上海分公司(送达本调解书时,此款已支付到本院账户)。
本案诉讼费1049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24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 建 新
审 判 员 蔡 四 安
代理审判员 金 隽 艺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禄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