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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属于合同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9-09-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主张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物价格、付款时间与支付方式、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欺诈等而订立合同的情形。即便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3.因政策调整导致购房者获得的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而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彭琳茹诉金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获得的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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