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男女双方于2017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个月给孩子生活费3000元,同时孩子其他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仅限于教育费(含出国深造)、医疗费、婚嫁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50%。事实上离婚时双方沟通,男方只要给抚养费3000元,无需承担其他费用,男方没多想就签了。离婚后,女方一直都没找过男方要过教育费。2018年6月,由于归女方的店铺没有涨价,归男方所有的房屋大幅度涨价,女方觉得财产分割自己利益受损,主张换房。男方拒绝后,女方就开始索要孩子的教育费。2018年7月,女方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2、支付孩子的教育费39830元。女方提供给法院的票据有:三亚私立幼儿园的托幼费和生活费的票据,武汉私立双语幼儿园的学费和生活费的票据以及培训机构培优的票据。
男方找到了本律师,为其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了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法律意见]
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所谓必要的教育费,那就是根据子女户籍、所居住区域,就近上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且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且该费用并非必要教育开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