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19年1月,在某国道处,一辆车侧翻到旁边的水沟内,导致驾驶员死亡,后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定公路段因路边塌陷没有及时修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们经过仔细阅卷,作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并不必然成为定案的依据。《道路交通法》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人民法院应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正确,判断事故的成因和划分的责任正确,法院应当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对事故的成因判断错误,由此导致的责任划分错误,法院有权不予采纳,应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但不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
《民事诉讼法》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只有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此效力,须作为证据在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公路管理段承担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1、某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发生在2019年1月5日19时,大部分鉴定意见在1月28日完成。死者甲尸体死因鉴定工作于2019年1月11日完成,简单的溺水死亡,但直到2019年3月7日才作出报告。即使如此,也应当在2019年3月13日之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某公安交警大队却推迟了十多天之后才迟迟出具认定书,程序违法。
2、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路面“坍塌”用词不准确,
按照该事故认定书的描述,“现场南路东侧有一面积为40cm×300cmd 坍塌路面”。如果不实际去现场,这段文字会给人感觉,在公路的路面上,有一段坍塌路面,正是这坍塌的路面,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但实际上,是路沿处有几块路沿石缺失,路沿下土壤下滑,形成靠近路边的路面缺陷。但缺陷面积有限。该缺陷路面主要部分不在车辆行驶路面。或者说用路沿护坡坍塌更准确,而不是路面坍塌。
另外需要指出,涉及路面的坍塌面积非常有限,根本不存在40cm×300cmd的坍塌路面。护坡的坍塌面积和路面的坍塌面积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把护坡的坍塌面积和路面的坍塌混同在一起。
3、缺陷路面与涉案车辆翻入河道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事故认定书认定:“山西省某公路管理段作为养护部门未在道路出现坍塌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认可确实存在路沿护坡坍塌的事实,但也确实未在有缺陷路面放置警示标志。但问题是,如果该缺陷路段和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该路段存在问题(不是违法行为),也不能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但我们仔细查阅了交通事故的案卷资料,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将甲的死亡和缺陷路段联系在一起。
①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描述缺陷路段如何导致车辆翻入河道,没有认定缺陷路段和车辆进入河道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②所有的鉴定意见均没有认定缺陷路段和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③从现场的痕迹看,死者甲驾驶车辆失控在前,缺陷路面在后。即在路过缺陷路面之前,甲的车已经失控右拐冲向河道。说明不是缺陷路段导致了甲的车辆失控。
④失控车辆未压过缺陷路面。根据交警队案卷中附有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清晰体现车辆痕迹没有压过缺陷路面处,缺陷处也没有车轮痕迹。
⑤交警队的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在现场勘验照片下方标明“近侧滑未压坑”“近未压坑坑边过去”,故足以证实事故车辆没有压到缺陷路面。
⑥在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没有标明缺陷路段。如果勘验人员认定缺陷路段与事故有关,一定会描绘缺陷路段的距离和面积。特别是描绘缺陷路段和车辆痕迹的关系。没有描述,说明在现场勘验警察看来,该缺陷路段与事故的发生无关。
⑦失控车辆在路过缺陷路面时其轨迹没有发生变化。从车辆痕迹看,事故车辆在路过缺陷路面时,轨迹是连贯的,没有发生偏离。说明该缺陷路段对失控的车辆没有发生影响。或者说,在此之前,失控车辆已经失控偏离方向冲向河道,经过缺陷路段,没有发现偏离。甚至可以这样说,当车辆失控之后,路面是否存在缺陷都不影响车辆继续失控冲向河道的结局。
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L1、L2、L3、L4的文字说明是错误的。
在交警队案卷中,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其说明中注明,L1与L2为汽车左后轮和右后轮, L3与 L4为汽车左前轮和右前轮。
该说明存在严重的错误。
1、两个前轮和两个后轮绝不可能重合。
在图中L1与L2,L3与L4竟然重合。根据常识,汽车两个前轮和两个后轮同时驱使时,行车痕迹完全不可能发生重合,因为中间有横轴的支撑。
2、同侧的前轮和后轮在汽车转弯时会发生交集。
L1与L3应该是为左前轮和右前轮的痕迹,L2和L4为左后轮和右后轮的痕迹。或者说,L1应当为左前轮,L2应当为左后轮。L3应当为右前轮,L4应当为右后轮。在汽车转弯的过程中,车辆前轮的行车半径一定比后轮半径要大。
3、事故汽车应该是失控后拐弯直接冲到河道中。
在鉴定意见书中,认定事故车辆的“车尾及左后侧的碰撞痕迹与东侧路外树木的碰撞痕迹相吻合一致,该车前部及轿顶碰撞痕迹系与斜坡石头碰撞所形成,该车四周未发现与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
该痕迹符合事故车辆右拐后冲向河道的情形。车辆右拐冲出路面,车体沿弧形轨迹运动,车尾巴甩出,在车体左后侧与路边的树木发生刮擦。在该鉴定书中,鉴定人分析:“该车由南到北行驶中,车辆向右侧滑旋转调头过程中,其左后侧及尾部与东侧路外树木碰撞。”该分析与代理人的分析一致,但此处的调头一定发生在车辆冲下路沿之后,不会在路面上调头。
4、事故汽车不可能在路面上发生旋转调头。
据说,有人解释事故的发生过程,按照交警队的现场图L3与 L4为汽车左前轮和右前轮,L1与L2为汽车左后轮和右后轮。说明汽车的前轮遭遇坍塌路面,该坍塌路面使汽车发生旋转调头,调头的汽车在后轮留下L1与L2的痕迹,然后掉下河道。
该假设根本不成立。
首先,按照交警队的现场图L3与 L4的痕迹,汽车已经冲下路沿,该路沿外是陡坡,在没有阻力的情况下,该汽车只能继续冲下河道,不会反弹回来,再回到更远的路面。
其次,如果在路面上汽车旋转调头,车尾朝前冲下河道,则应当是车辆的右后侧与路边的树木刮擦,而不是左后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