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案件中,一般都会涉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的认定。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法院如何采信,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当作一般的证据处理,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或向上级部门符合的程序予以处理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证据的一种,应当按普通证据进行审查,法庭可以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该条款,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行为,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既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应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查,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就不认定该证据。也就说只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就应该不把它作为证据使用,其在民事审判中只作为一般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不妥,则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后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般的证据采用,那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受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原则,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不必中止,可就查明的事实迳行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只作普通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姜祖伟,责任编辑:抚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