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犯罪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供述。“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北京刑事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零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唯一的好处就是有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零口供”加大了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性,使得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呈现更加复杂、尖锐的局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当然,“零口供”有利于保护人权。
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零口供”的被告人沙辛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沙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沙辛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其认罪态度、非法采砂数量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沙辛的两条船作为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