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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道路从业资格证或者没有年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发布日期:2019-08-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因此,对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无须进行明确说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有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在保险人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抗辩。
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当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内容进行说明。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该条款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内容进行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现该免责条款约定,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方才赔偿的要求,属于“免除已方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情形”,又明显有违公平,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机动车驾驶人能否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驾驶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驾驶证,而不是驾驶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是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不会显著增加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也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风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即可驾驶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而不以是否需要道路从业资格证为依据,有无道路从业资格并不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能力,也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且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该事项由行政关系进行调整,不由保险合同关系调整。从业资格证也不反映驾驶能力,有没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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