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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车司机已经取得了驾驶证、行驶证,并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驾驶资格,事故的发生是为避让过往车辆,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无从业资格证未增加理赔风险
虽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而司机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风险。
从业资格证是一个宏观概念,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不清,具体是指什么许可证,该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退一步讲,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事实上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应为无效,不能据此免除保险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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