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虚构交易欺骗他人点击虚假连接付款获利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9-08-20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 虚构交易欺骗他人点击虚假连接付款获利被逮捕
2010 年5月至6月间,张三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张三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张三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张三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张三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 “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中。后张三被逮捕,据查,张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虚构交易欺骗他人点击虚假连接付款获利,构成诈骗罪
1.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3.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