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2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职务犯罪、各类经济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扰乱金融秩序案件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犯罪嫌疑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受害人的刑事代理。
【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取保候审简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满足条件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程序合法性等。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例】022.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津0114刑初690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诈骗罪)
【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间,虚构其有特殊渠道低价购买家具、门及五金、瓷砖、油烟机等装修装饰材料和代公司收取展示柜货款等虚假事实,通过被害人支付现金及微信转账等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2438元、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张某乙人民币14200元、赵某某人民币3600元、代某某人民币10000元、潜某某人民币30000元、孙某某人民币47900元、候某某人民币30000元、邢某某人民币4200元,共计人民币188338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且全部挥霍,未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分别退赔张某甲人民币42438元、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张某乙人民币14200元、赵某某人民币3600元、代某某人民币10000元、潜某某人民币30000元、孙某某人民币47900元、候某某人民币30000元、邢某某人民币4200元,合计退赔人民币188338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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