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赵荣烈律师)开始辩护一起销售减肥药的刑事案件,因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而被认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这类案件,作为辩护律师,要弄清楚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弄清楚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侦破这类案件,他们的办案思路是什么,弄清楚法院会参考那些因素进行量刑。针对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律师的应对策略是什么?在公检法每一步程序,律师如何有正对性的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弄清楚,销售减肥药为何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一个难点,许多做这个罪名的辩护律师其实没搞明白。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5月4日,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药监局就已经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的第一批名单。
所以,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西布曲明是国家食药监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而使用了这个名单上的物质,根据《解释》就会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而触犯了《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规定。
这是前期律师要搞清楚的法律条文,在接下来的辩护过程中才会游刃有余。
目前这起案件,正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这起案件,我很有信心会把它办好。因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案件具体信息不便透露,在这里我就不展开论述刑事辩护策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