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意见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意见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大显近亲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专职律师高福垒作为张大显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辩护律师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问案卷,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大显不但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更积极主动地揭发上游他人实施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没有隐瞒,交代彻底,反复不大,构成坦白的从轻情节;被告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公安机关侦破上游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被告人的这一行为构成立功,应当从轻。
二、被告人在主观认识上对于所销售的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的非食品添加剂“西地那非”不明知,对于西地那非的具体危害更不明知。被告人对于其包销的保健品可能致人危害的后果上并无积极追求的故意,最多是一种放任。被告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可认定为主观恶性不大,属酌定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虽然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是并未对他人造成具体的伤害后果,被告人经营的保健品也被全部扣押,没有流入社会。从危害后果上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后果较重的犯罪,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
四、关于被告人销售的数量,除了已经扣押的经鉴定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数量不能认定,这一指控仅靠并不一致的各涉案人员的供述与陈述,在没有其它物证佐证的前提下,不能成立。
五、被告人无再犯可能性,可酌定从轻。被告人身体残疾,生活,生存能力较底,是处于生存的需要,更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自以为并不违法的情况下,才误入歧途,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经历了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深刻悔罪,已无再犯可能性。
六、被告人同意缴纳罚金,其家属亦同意协助其积极缴纳罚金。审判前羁押生活已使被告人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希望用缴纳罚金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罪过,证实自己悔罪的真实性。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能够积极缴纳罚金的前提下,结合被告人已经被羁押 7个多月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判处缓刑,使其在感受到法律严肃的同时,亦能感受到法治的阳光,国家的关怀。这既惩戒了犯罪,又彰显了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判处缓刑是对被告人罪责刑相当的制裁方式。
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福垒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