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网络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简介:窃取他人拥有的网络域名
袁甲系无业游民,偶然知悉冯丙为注册网站以十一万元竞拍得某一网络域名,便开始谋划秘密偷窃该域名。袁甲通过技术手段解破绑定于该网络域名上的邮箱密码,然后替换掉冯丙的邮箱,以自己的邮箱绑定。因冯丙将其网络域名还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袁甲便又将该域名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后袁甲冒用“隆昌”身份申请了一个ID,再次将该网络域名移转到新的ID上,同时又换了新的邮箱来绑定。完成了这一系列偷窃行为,袁甲便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上以十二万元售出了该网络域名。不久之后案发,袁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检察院以袁甲触犯盗窃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确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域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财产价值和属性,故袁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
律师说法:网络域名可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依据
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即犯罪行为人窃取的对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因此成立盗窃罪,必须要满足行为人窃取的是他人的财物这一条件。那么,网络域名是否属于他人财物,可否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网络域名是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能够作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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