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其他公司工作,劳动者和原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情介绍:劳动关系确认引发争议
2000年3月,甲公司将王某借调位于邻近省份的关联单位乙公司工作,借调期为三年。2003年借调期满后,王某未回甲公司上班,王某此后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05年6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王某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要求回甲公司工作,但甲方一直未予答复。2005年8月,王某了解到甲公司于2003年7月以其长期未回去工作为由,对他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处理,该处理通知已送达到他在劳动合同中所留的通讯地址。于是,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撤销甲公司对其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2、要求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于2005年拖欠王某的工资。借调其他公司工作,劳动者和原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借调期满时,借入单位如未延续借调期,则应当视为已与被借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王某主张恢复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借调其他公司工作,劳动者和原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律师说法:借调期满时,借入单位如未延续借调期,则应当视为已与被借者建立劳动关系
1、关于借调,借调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的一种劳动力安排。其中存在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借入人员,一般是由借入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调人员的同意下,被借调人到借入单位从亊劳动。被借人与借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借调期间受借入单位的管理,被借人员和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借调的责任承担,由于被借人和借调单位依旧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借出单位对被借人仍然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但借入单位应对被借者承担相应费用支付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当借调期满时,借入单位如未延续借调期,则应当视为已与被借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当地劳动仲裁委未支持王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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