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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例
发布日期:2019-07-30    作者:杜凯律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刑初***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镇**村**组,身份证号码************,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大街**小区****,身份证号码************,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1 、****年**月**日**时许,唐某、田某、方某、李某等在某某区某某路K歌之王因琐事持械对被害人张某、郭某、殴打,致张某、郭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
2 、****年**月**日**时许,唐某、田某、方某、李某等因琐事持械、啤酒等在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店内对常某实施殴打,致使常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常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3 、****年**月**日**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方某(均已判刑)在某某市某公园,手持棍棒等工具,参与了梁某、郭某、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聚众斗殴,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连同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 、被告人方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连同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 、被告人唐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陕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 * 月***日
书记员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1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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