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王XX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年7月5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王xx因涉嫌寻衅滋事(后变更为故意伤害)案,被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过了解案件经过。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附件:1
兰考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兰公(城)释字【 2018】 10404 号
王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0X月X6日 ,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X区 因 寻衅滋事案 于 2018 年 05 月 16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取保候审 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 兰考县公安局 决定,予以释放。
(兰考看守所印)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2
兰考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兰公(城)释字【 2018】 10414 号
犯罪嫌疑人 王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0X月X6日 ,住址: 开封市XX大街XX小区XX号 。单位及职业 XX村 。
我局在侦查 “2018.05.08”兰考县王X故意伤害 案,因 提请逮捕后,检察不予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8 年 05 月 30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关X 的监督。
兰考县公安局(印章)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