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职工患抑郁症不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单位单方辞退职工合法吗,法邦网劳动律师为你解读。 案情简介:职工患抑郁症不上班,单位将其辞退
原告1996年7月毕业于滕州市师范学校,1996年7月被滕州市教育局分配至界河镇参加工作,于2008年9月由界河镇调入常庄小学任教。
2012年2月27日、2月29日,原告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精神内科门诊就医,被诊断为紧张性头痛、焦虑抑郁状态,建议心理科就诊,并口服解郁安神颗粒、阿普唑仑片、氟哌噻吨美利曲辛。同年3月5日,原告再次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神经内科门诊就医,被诊断为失眠、抑郁焦虑状态,建议至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同日,原告至济宁市精神防治院就诊,初步诊断,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诊疗意见入院(拒入)并服药帕罗西汀、氯硝西泮,出具诊断证明书,患者目前情绪不稳定,需住院系统治疗。同月13日,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又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坚持服药治疗,定期门诊复查,休息叁周。
原告于2012年3月5日离开滕州市东郭镇,未去上班。2012年3月13日,原告的姐姐携带一份请假申请、一份门诊病历到常庄小学为原告请假,校长带领原告的姐姐到东郭镇教委办找到马主任,马主任一看不符合请假手续,就要求原告亲自请假,后原告一直未到学校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12年4月29日,常庄小学通过《滕州日报》第A04版刊登了通知一份,载明:孙X,你无故不到本单位上班,学校多次与你联系无果,现通知你于2012年5月8日前来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后果自负。逾期后,常庄小学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对原告的解聘决定,同时停发了原告的工资,2013年7月原告到常庄小学要求上班时,方知已被学校解聘,但未接到解聘决定。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诉来本院,要求撤销解聘决定,并恢复工作、补发原告的工资。
法院判决:职工未请假旷工多日,单位辞退职工合法
本院认为,教师与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范围。本案被告常庄小学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原告因被辞退与单位发生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原告作为被告小学的教师,应当知道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请销假制度。虽然在2012年2月份原告曾患有疾病,在病症不很严重的情况下,应到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在原告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在《滕州日报》刊登催促原告到校,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原告仍未到校上班,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被告滕州市东郭镇常庄小学对原告孙崇敬的解聘,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解聘决定、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职工即使患有精神类的疾病,也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单位有权辞退
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一般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有职工的人事管理非常严格,职工因故不能上班时,一定要按规章制度进行请假,否则单位有权以旷工为由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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