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动离职还是单位单方辞退如何举证?
摘要: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关键词:违法解除;自动离职;口头辞退
【案例回放】
胡某于2010年7月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模式为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费,年底时一次性结清当年的费用。后因业务合同上的一些纠纷,单位将过错归结到她身上,于2013年5月公司无故将他口头辞退,但未支付经济赔偿金及13年剩余工资。后胡某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劳动仲裁委与其你未裁决,后直接起诉至法院。经过四次激烈的庭审,公司又是请单位其他职工出庭作证,又是申请测谎鉴定,又是写信至院长信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即由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工资报酬以及双倍违法解除赔偿金。
【简要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1、胡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2、胡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其擅自离职还是被公司单方辞退的
公司辩称双方是口头约定的每月工资为1500元,已经按约支付,每年年底会发放年终奖金,但该笔奖金并非是双方约定的,而且发放金额收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影响不固定的。上述均是打卡支付的。公司也不存在违法解除不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因为公司多次派人去员工宿舍催促其上班,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公司保留向胡某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赔偿的权利。
我们认为,因证人为公司在职职工,故证人证言中有利于公司的部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证人证言中关于工资支付的方式与胡某说法一致应采信胡某的说法,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未帮职工缴纳社保也没有签订合同需承担很大的用工风险,本案中由于胡某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是可以追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而职工如果真是自动离职,则单位应该发送书面上班通知,固定相关书面材料而不是让其他职工口头带信,否则要承担不理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