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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关系要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叶霖律师
张某某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南宁市桂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书号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354-1号、354-2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桂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桂垦物业公司),住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农垦大院9栋1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3年6月1日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被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2018年6月30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劳动者于2018年9月14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于2019年2月15日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南宁市桂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金等损失46826.2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劳动者自行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开庭前才委托专业律师代为维权,超过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限,导致遗漏部分仲裁请求,很多合法权益视同自己放弃。建议广大劳动者在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一定要委托专业劳动方面的律师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不要擅自书写后再提交劳动仲裁委。
如果该案劳动者在提交申请书前就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补偿金的金额可以得多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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