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A公司成立,甲持有A公司20%的股权。2015年7月,甲成立B公司,经营与A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017年6月,甲书面申请查阅A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被拒绝,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甲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拒绝提供查阅。另查A公司章程未规定以及全体股东未约定同业竞争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A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查阅会计账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成立的B公司与A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甲可能不正当地利用查阅的资料,用于与公司进行恶性竞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在公司章程未规定以及全体股东未约定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供甲查阅,故法院判决驳回甲诉求。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