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股东向公司借款出资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一、基本案情
甲系A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持股10%。2018年5月,甲向A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A公司未提供查阅、复制,也未答复说明理由。甲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提供查阅、复制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
A公司辩称,甲向A公司的出资系向A公司所借,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A公司向甲提供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供甲查阅、复制。
三、律师点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工商登记,该登记对外有公示效力。本案中,工商登记甲持股10%。甲向A公司借款,取得该款后即为该款的合法所有人,用于A公司出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A公司不能以甲的出资款为借款为由否认甲的股东权利。至于A公司与甲之间借贷关系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A公司可另案主张。
因此,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不能以股东的出资是借款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