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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发布日期:2019-07-24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甲系A公司的股东,为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但A公司未准许也未答复。2019年5月,甲诉至法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
A公司辩称,甲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不得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支持甲的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经书面申请可以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属于会计账簿组成部分,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甲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A公司同意查阅会计账簿,但不同意查阅会计原始凭证,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法院支持甲的请求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第一款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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