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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吴柏池)  7月25日上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梁某潮、黄某鸿、曹某等六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一案。该案由钦南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显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明耀、人民陪审员罗明组成合议庭,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颜家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六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黄某华、廖某受轻微伤,摩托车、音箱等财产损失人民币2492.8元;实施五次违法活动,造成黄某等四被害人受伤,两处房屋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同时,2018年1月至2月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伙同何某远、何某(两人另案处理),先后来到钦南区那思镇的林地里,多次盗伐他人种植的桉树,并雇请车辆运输盗伐林木,谋取非法利益,共盗伐林木27.2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歌、梁某亲、丁某超、梁某潮、黄某鸿、曹某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团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歌、梁某亲、丁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六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并当庭认罪。六人均表示悔罪,希望法庭给予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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