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9]004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中块范围:东至人民路,南至方浜中路,西至安仁街,北至梧桐路;
南块范围:东至中华路,南至县左街、陆家宅路、陆家宅支路,西至光启路,北至方浜中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