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居民会遇到拆迁。在征收以及安置过程中,大家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比如,原房屋产权人去世了,继承人如何取得拆迁补偿利益?多个产权人共同拆迁的,拆迁补偿如何分配?拆迁后安置人员未取得安置房屋就去世了,如何能取得新安置房屋?新取得的安置房屋是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拆迁可分为国有土地拆迁和集体土地拆迁两种。拆迁安置的政策通常分:以房换房和货币化拆迁。以房换房,最早的拆迁与安置基本是同时完成,也就是拆迁即安置,安置房屋一般为现房的,可以直接交付,但安置房屋的权属登记会滞后。货币化拆迁,也就是拆房补钱,安置是以钱购房。这种情况下出现几种性质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租房几种。
继承公证。在拆迁时被拆迁人死亡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并由遗产继承人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办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宋某是南京一处自建私房的产权人,该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并取得房产证。2012年该房屋所在片区被征收拆迁。宋某于2008年因病已去世,房产证没变更,在征收拆迁时房产证仍登记在宋某名下。宋某的老母亲尚健在,居住在外地老家,宋某与妻子是原配,共有二子一女。其中长子于2010年去世,遗有妻子和三个女儿(司法解释52条转继承)。因产权人宋某已死亡,拆迁部门要求宋某的妻子办理继承公证后,由遗产继承人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在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申请公证的,但需由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共同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委托书公证。被拆迁人无法亲自办理征收拆迁手续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其近亲属代为办理征收拆迁补偿相关手续。
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公证。当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为多人时,所有产权人都将被列为被拆迁人,在分配补偿款时,产权人之间可以协议商定每人分得的具体补偿数额。
被拆迁房屋保全公证。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被拆迁前,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房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是由于被拆迁房屋结构、位置或其它问题而发生,主要目的是以照片或摄像的形式将现状固定,避免因房屋拆迁后无法进行举证。
退出申购房屋的声明书公证。当被拆迁人是多人时,根据补偿款可能只能申购一套房屋,这时有两种选择,一是这套房屋上所有被拆迁人均作为产权人进行登记,二是可以协商后由其中的一人或几人作为产权人登记,其余的被拆迁人退出申购。比较常见的是在拆迁时继承财产的继承人之间发生。
继承公证。因拆迁后,新安置房屋的取得或进行产权登记有一个周期,在这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死亡的,则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新取得产权安置房屋,夫妻共有的财产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共有,可以向公证处具体咨询。
专业法律人士认为,公证并不能解决拆迁与安置中遇到的所有事情,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大家有效解决一些问题,甚至预防部分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