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聪王香芬)公司被登记机关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公司股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某古玩公司由张某、李某共同出资成立,张某系法人代表,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李某担任监事。2018年7月,南昌市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古玩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古玩公司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李某作为股东遂将该古玩公司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
法院认为,古玩公司要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先召开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再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现原告李某不经上述程序径行向法院诉请被告履行工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将古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变更为李某,不符合古玩公司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