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549号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四路西二号。被告:熊一霖,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成都森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路二段1666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朝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一霖、成都森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现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一霖、成都森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一霖、成都森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一霖、成都森沃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晞鲲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