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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欠款人配偶还钱吗?
发布日期:2019-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5月期间,王某(男)向李某借钱多次,共计100万元,并出具了相关借条。2013年6月王某与其配偶张某(女)办理了离婚,7月王某就100万借款,重新给李某出具了借条。现李某以该借款为王某、张某婚内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夫妻债务属外部法律关系,即原告李某作为债权人要求夫妻承担还款责任时,作为配偶的张某若主张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时,需要证明王某与李某约定欠款为个人债务,或者李某知道王某与张某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因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因此需承担还款责任。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杨志峥律师提示,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引起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务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当债权人在欠款纠纷中,主张自己的债权时,并不能对债权人适用离婚纠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配偶一方主张该笔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的,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本案结语】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若没有明确意思表明夫妻一方对外欠债为个人债务的,对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认为其债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离婚纠纷与欠款纠纷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不同的,因为分别属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法律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先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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