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亲属娄某的委托,指派朱地路律师担任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及一审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总观点:赵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一审判决对此未作认定不当,请求二审作出纠正。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定,“因娄纪平系赵某妻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谁先动手的证言与另一名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李某先动手殴打赵某,应认定二人互殴”,一审依据这一认定,判断赵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一、赵某四次供述前后一致,在没和娄纪平沟通的情况下,和娄纪平证言一致、细节吻合,可以证明案发事实。案发时间是2017年11月23日18时许,赵某被询问时间是当日21时许,在3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本来在家看电视等待妻子做好晚饭的赵某,经历了被人上门滋事殴打→自己失手伤人→自己报案→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梦魇,这个过程改变了赵某的一生,使之从一个老实巴交、从不惹事的好人变成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人。人在遭受巨大的灾难性事件或者受到强烈的刺激之后,都会产生惊恐慌乱、紧张不安、不知所措,赵某也不例外,并且赵某被限制自由第一次做笔录时,他并不知道被他捅了一刀的李某已经死亡,他没想到会有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动报案的赵某,这个时候会想着如何推脱罪责?一个农村养猪的,上过不到一年的小学,在异常惊恐的状态下,还想着去如何规避法律?还想着去捏造正当防卫的事实?记忆是人脑对经验过事物的识记、保持、再现或再认,在赵某对案发事实的供述中,一共有四次,四次供述前后一致、细节吻合,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能对经历过的事物有不变的认知。赵某的供述也能与现场目击证人娄纪平的证言一致,即:李某进屋后一只手握手寒暄,另一只手朝赵某头部打,接着搂住赵某的头,用手朝其面部打。这一事实,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人在恐惧心理支配下,几乎失去对当前情景分析、判断的能力时,短短时间内,还可以编造谎言,理智的为自己推脱罪责,这明显不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规律。一审法院否定了社会上一般人的认知,盲顾李某先动手殴打赵某的事实,对赵某的正当防卫情节不予采纳,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明。
涡阳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三次询问娄纪平的内容:
询问对象
询问时间
内容
证人娄某
2017年11月23日
李某刚开始伸出手跟赵某握手,对赵某说:“俺叔,对不起你”接着就用拳头揣打赵某的头,之后就扭打在一起
2018年1月18日
在握手的时候,李某就用拳头朝赵某头部和胸部打
2018年3月18日
握手之后,李某就用拳头朝赵某头部和胸部打
涡阳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显示赵某四次供述的内容:
询问对象
询问时间
内容
赵某
2017年11月23日
握手时,李某用另外一只手朝我头部打,接着用另一只手按住我的头,用另外一只手朝我面部打,拉开之后我就用放豆袋子上面的一把刀,朝李某肚子上捅了一刀
2017年11月24日
握手的时候,李某就用拳头和肘部打我,我从家中袋子上拿了一把刀,朝李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
2017年12月8日
握手的时候,李某用一只手打我的头,然后对我的脸部打,我用手推他,拉开一段距离后,我就从豆袋子上拿了一把刀对李某的部位捅了一刀
2018年1月26日
握手的时候,李某就用另一手打我,朝我的头部打,李某还用手搂住我头,他打我的时候,我摆脱掉李某,从豆袋子上拿了一把刀,朝李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
第二、李某喜欢喝酒,并且习惯酒后滋事,醉酒状态下侵入他人私人领地,带着假意言和、蓄谋挑衅的目的,先动手击打赵某头部的行为符合常理。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李某酒后因浇地事宜与赵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同日18日许,李某驾车到赵某家,并扬言“这事不能算完,要找人把赵某治残废”,这种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带着报复的恼怒之气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明显具有上门挑衅滋事的心理。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李某进入赵某家里后,他们之间没有发生吵闹,也没有发生任何的争论和谩骂,李某只对赵某说了一句“俺叔,我对不起你”,如果李某真是上门赔礼道歉的,赵某作为一个不想惹事生非的人,在他人上门认错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动手打人?李某上门赔礼是假,准备殴打赵某是真,这种殴打他人的行为又有“握手言和”虚假外衣的掩盖,更具有危险性、侵犯性,更让人猝不及防。综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足能证明李某有上门殴打赵某的故意,又有先动手击打赵某头部的行为。
询问对象及来源
询问及检查时间
内容
证人王某
2017年11月23日
听见赵某媳妇在家里咋呼,听见一句:“你欺负俺”!
证人李某
2017年11月24日
听李某说:“俺叔,不管,这个事不算完”我就问你想干啥,李某说:“得找人把赵某打残”
证人刘某
2017年11月23日
李某平时喜欢喝酒,喝多酒之后经常找事,事发后,看见娄纪平在家门口哭着说“你打人都打到家里了”
证人娄某
2017年12月23日
李某一喝酒就爱找事,爱打人
证人吕某
2017年12月4日
我老岳就是喜欢喝酒、吸烟
证人李某
李某喜欢喝酒,一喝多酒说话就不行了,说话比较傲
鉴定意见书
2017年12月1日
李某血液酒精浓度150.99毫克/100毫升
人身检查笔录
2017年12月24日
赵某头顶右侧有红肿
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第一,李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在案证据证明,李某酒后滋事,因浇地问题与赵某发生争吵、厮打后,未经赵某同意、许可进入赵某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李某进入赵某住宅后,对赵某说“俺叔,我对不起你”,表面看好像是来握手言和的,但从李某的酒后爱打人的习惯和与证人李祥的对话看,明显带有掩盖性和欺骗性。综合全案证据,李某以报复的目的进入赵某住宅,并且假借握手言和击打赵某头部的行为,侵犯了赵某人身权利和住宅权利,属于不法侵害。
第二,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 要旨(以下称指导性案例要旨)“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案发当时,李某醉酒后侵入赵某住宅,继而用拳打、肘击的方式,攻击赵某头部和面部,赵某出于本能的躲避、后退,赵某摆脱李某后,顺手拿起身边豆子袋上的刀具,朝李某的腹部捅了一刀。此时,赵某暂时摆脱李某的瞬间过程,不能认定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赵某在自己家里,面对一个习惯酒后滋事的人突如其来的殴打,他完全有理由认为,即使暂时摆脱掉李某,李某还会再次发动攻击。根据《指导性案例》要旨“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应当认定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第三,赵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李某的行为从之前的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李某经人劝离后再次返回,假借握手言和,出其不意用肘部击打赵某头部,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赵某先是躲在猪圈里不敢开门,继而返回家中看电视,始终没有与李某斗殴的故意,在被李某找上家门,又被比自己高大的李某“打急了”的情况下,拿起身边的刀具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赵某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能因为李某对赵某的殴打行为只造成赵某头顶红肿,就认定赵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根据《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6号) 要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赵某成立防卫过当。
综上,本案案发过程中,李某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醉酒后非法侵入赵某住宅,并用拳打、肘击的方式攻击赵某的致命部位头部,对赵某实施不法侵害,赵某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混乱中奋起反抗,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社会一般人的本能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危及了赵某的人身安全,赵某处于防卫的目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请二审法院考量,赵某在被他人闯入家门、攻击头部的危急情况下,还能做出理性判断吗?还能控制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限度吗?《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6号) 要旨“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不能惟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一审判决违背了正常人自我保护、自我防卫的本能,等于是助长欺压无辜的社会不良风气,也违背了社会大众对邪不压正的渴望,对正当防卫的条件控制和认定过于苛刻,不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不利于保护公民实施自己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