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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绪敬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杜某无罪辩护获成功
发布日期:2016-07-28    作者:秦绪敬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三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晚上上晚自习的第二节课,学生会干部到当事人杜某的班级检查纪律,杜某的同桌小声骂了一声,学生会干部赵某就怀疑是杜某骂的,把杜某叫出去,问其是否骂了自己,杜某予以否认,此时八班的班主任老师就过来查看,杜某就回教室了。下课后,杜某去厕所方便时,赵某带了十几个人去厕所将杜某打了一顿,将杜某鼻子打伤。此后,赵某让杜某的同班同学告知杜某,周天下午到千山公园打架,杜某就喊了其宿舍和班里的同学,并没有叫社会上的人,结果赵某在该次打架中被打成轻伤,杜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杜某的父亲慕名找到秦绪敬律师,委托其担任杜某的辩护人,秦绪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当事人杜某听取了其对案情的叙述,后向检察院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并被检察院采纳。
刑 事 辩 护 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杜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秦绪敬律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杜某的辩护人,我们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并认真了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杜某的陈述意见,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请予以参考。
一、事情由来
2013年三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晚上上晚自习的第二节课,学生会干部到当事人杜某的班级检查纪律,杜某的同桌小声骂了一声,学生会干部赵某就怀疑是杜某骂的,把杜某叫出去,问其是否骂了自己,杜某予以否认,此时八班的班主任老师就过来查看,杜某就回教室了。下课后,杜某去厕所方便时,赵某带了十几个人去厕所将杜某打了一顿,将杜某鼻子打伤。此后,赵某让杜某的同班同学告知杜某,周天下午到千山公园打架,杜某就喊了其宿舍和班里的同学,并没有叫社会上的人,结果赵某在该次打架中被打成轻伤,杜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二、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
杜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
赵某约杜某到千山公园打架,杜某虽然应战并带人前去,但在打架过程中,杜某并没有动手。赵某的轻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以及是由何人造成的,杜某并不知情。根据共同犯罪的通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造成轻伤害的处理,共同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只追究轻伤造成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杜某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故对杜某不宜按犯罪处理。上述辩护意见请予考虑。
    此致
×××检察院                      
                      辩护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秦绪敬律师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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