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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纠纷】釜底抽薪,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9-06-04    作者:王佰光律师
共有物纠纷】釜底抽薪,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承办人:王佰光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在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配。被告于婚前2010年4月个人购买的一处平房于2012年拆迁置换得到武清区梅厂镇馨梅福苑小区32号楼1单元402室和4号楼2单元901室,原告认为其对原平房有出资,并且婚后增购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2018年7月5日起诉要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被告认为平房是自己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增购部分也是自己借款支付,且目前尚未偿还,属于个人债务,拆迁所得两套涉案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律师在接受被告周某委托之后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了解到有部分证据对我方有利,并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同时指导我方当事人搜集的相关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经过两次开庭多次举证质证之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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