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表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支队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分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想强调的是,不能把以上司法解释内容对财产关系的明晰与具体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等同起来,具体个案中的财产分割要结合案情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综合加以确定。以上方司法解释为例,该条明确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视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予,但是这里所指房屋产权归一方与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最终归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对女方可获得房屋的情形作了规定。按照《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女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将男方个人住房判给女方所有或者居住作为经济帮助。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当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时,女方可在离婚时请求获得男方房屋作为对自己的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