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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商品房该如何分割呢?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妖妖零律师
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商品房该如何分割呢?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论:


1、婚前,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买房,这部分钱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送,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全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房屋属于该子女,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分。
3、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全资买房(双方父母均出钱,双方子女均未出钱)。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各按自己父母出资比例分割房屋价值。
4、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付房屋首付款,剩余房款由夫妻自己支付。房屋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首付款及对应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出资父母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夫妻自己支付的房款及对应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分。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分。
 
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法解释二》有一个补充,就是认定父母出资购房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视为赠与,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少有父母在为子女购买婚房时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使有,也很难举证),为维护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婚姻法解释三》做出来这样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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