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我与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出生于1990年8月10日,因原告未达法定婚龄,我们双方当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0年9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8月20日我的父母以我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在明光市慧景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后我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在共同生活中,我与原告因办理慧景小区房屋过户事宜产生冲突,无法互谅互让,甚至大打出手,我与原告已经难以共同生活,从去年夏天分居至今。2013年6月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与我离婚并要分割慧景小区房屋。对原告要求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对原告要求分割住房坚决不同意,因为该房屋是我父母在我们结婚前,为我个人出资购买,属于我个人财产,请问原告要求分割,法院能支持吗?
答:本案原告出生于1990年8月10日,2010年办理结婚仪式时,原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原、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即2010年9月7日。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10年8月20日,被告的父母以被告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被告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如果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原、被告共同偿还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慧景小区的商品房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