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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9-05-27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1127日,甲与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并通知了其他股东。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随后,甲和丙一直未为乙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故乙诉请法院主张甲和丙共同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丙公司辩称,根据丙公司的章程,股权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未经召开董事会就擅自转让股权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对外转让需经同意,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本案中,丙公司的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并没有要求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由于该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悖,所以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另外,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若董事会一致不通过,股权便无法转让,客观上限制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范畴。故法院对于丙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该限制性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若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实质上剥夺了股权转让股权的权利,应属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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