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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欲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将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110网律师
      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欲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将如何认定


关键词:违反公司章程,单方解除
问题提出:股权出让方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欲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将如
何认定?
案件名称:柯某诉如某、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要求确认该协 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原告:柯某 被告:如某 被告:凤某 第三人:X公司
第三人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36250万元。二被告如某、凤某均为第三人X公司 的登记股东,且担任董事。X公司的公司幸程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  
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在同等条 件下,按以下优先程序进行:1.公司回购;1公司股东受让;3丨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自然人受让。
案外人丽某系第三人X公司的登记股东之一。2004130日,原告柯 某(工商登记中未登记为公司股东)与丽某签订《职工股权托管协议》,约 定原告的公司职工股,占X公司全部股份的0.5707^,托管于丽某名下。
2004 228日,第三人X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职工出资(持股〉证明》, 明确原告在第三人X公司的出资金额为103,680元,持有股份103,680X公司股份总额57079^
20043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 持有的第三人X公司的103680股职工股转让给二被告,转让价格为103680 元。200441日,二被告将购股款解入第三人X公司账户,并由第三人 X公司交付原告。第三人X公司随后在原告的《职工出资(持股〉证明》中 的《股权变动记录》上注明,2004331日的持股数为0。在二被告的 《职工出资(持股〕证明》的《股权变动记录》中,第三人X公司将原告的 股份分别加注在二被告2004331日的持股份额上。后双方就转让协议发 生糾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柯某观点:二被告作为第三人X公司的董事,私自收购原告股权违反了 X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于
2004 3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被告如某、凤某观点: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书》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且已实际履行。
第三人X公司观点: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我公司对此 无异议,且该股权转让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首先,原告虽未登记为第三人X公司的股东,但第三人X公司已向原告 
签发《职工出资(持股〉证明》,明确原告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可以认 定原告曾具备第三人X公司的股东资格,其对第三人X公司享有05707^的 股权。
其次,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且上述股权转让发生在股东之间,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第三人X公 司章程以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股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优先回购权 的规定,是赋予公司回购的权利。现第三人X公司放弃回购,并对原、被告 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间的关系。公司章 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没有公司章程,甚至无法 获得登记。公司章程也是确定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文件。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依照公司章程的约 定,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进行经 营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 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 营目的、杈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 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和作用做 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督促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人必须 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其 股权,如公司章程对转让有约定的,不应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全部 均为法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愿意转让股杈,该股权有受让人,并且 未影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该股东都能顺 利的转让其股权。2005年新的《公司法》进行修订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由全部法定转变为有条件的法定,即如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没有特殊约定的,依照法定的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转让, 但是如公司章程与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为原 则,更加凸显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同时也符合“公司自治”这一重要原 则和理念。
回到本案,本案中第三人X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优先回购权的规定,是 合法有效的,股东转让股权应首先通知公司,让公司行使其优先回购的权利。 但是本案公司放弃了回购,并对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 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确定有效的,协 议的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任何一方在没有确实充足 的理由下,是不可以贸然主张协议无效的,这亦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笔者想谈一谈,如果股杈转让协议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协议的效力该如何判定?首先,我们分析的基础建立在公司章程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然后我们再来谈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这种违 反了公司章程的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类合同应当属 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即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发生效力,但对于转让方和受 让方依然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即表现为,如果违反公司章程进行股权转 让,又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和记载等手续的,公司及管理人员可以拒 绝,使得受让方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同时,股权转让合同在转 让方和受让方间有效,对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受让方来说,其可以依照合 同约定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承担责任。基于上 述合同相对有效的观点,笔者同时认为,如果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无过 错、无恶意,且已经受让股权,并经登记为公司股东,那么则应当认为受让 方巳经取得股权,肯定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与转让方之 间的纠纷,按照公司章程等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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