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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公司法》规定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孙新律师


公司实践中,有的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让其他股东行使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有的受让人在同订立后即进人公司行使股。对此,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目前争议较大。存在无效说、可撤销说、附生效条件说、效力待定说等不同观点。
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外,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并生效。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属于限制性规定,不属于绝对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应作具体分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当然生效。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都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实际转让相对分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合同的履行。实践中存在公司登记不健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实际控制公司而自行办理登记手续等情形。对受让人已经实际进人公司并行使股权的客观情形是要慎重对待的。对此情形,应视为公司及其他股东知道并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及其他股东以来经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条款而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未经公司登记,也存在有的股东确实不知道受让人实际行使股东权的特殊情形。股权转让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系法律规定。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善意情况。当然,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转让股权,损害了公司的人和信赖关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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