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二审宣判两起重大涉黑案
发布日期:2019-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4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倪官明等28人涉黑案、被告人朱夏利等38人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起案件均为浙江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
一审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被告人倪官明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三次被判刑,累计服刑二十四年。2009年11月,保外就医出狱后,倪官明先后网罗二三十名手下成员,实施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垄断海正公司的废旧金属收购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收入,并指使手下成员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升其影响力。为方便管理,倪官明还安排成员集中食宿,统一购买、管理作案刀具,定期发放生活费。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倪官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以来,倪官明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9次、敲诈勒索2次、串通投标22次以及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20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倪官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制猥亵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44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夏利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了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以公司组织形式,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被告人朱夏利一方面为维持、加强组织力量,向组织成员固定发放工资、节日派发红包;探望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负伤人员或被拘留人员,并提供资金帮助;为组织犯罪活动人员犯罪后私下出面解决纠纷,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等方式拉拢、控制组织成员。另一方面购入2把仿“六四”手枪和6发子弹,30余把砍刀等凶器,并于2016年4月以成立保安公司为名招聘打手,招揽臧广进等人作为实施暴力犯罪的主要力量。
被告人朱夏利及其组织成员,以黄金交易公司、玺彤贸易公司等公司为掩护,名为企业生产经营,实则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财富。在非法讨债中,采用电话威胁催讨、上门逼讨、喷油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非法获利600万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20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夏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零六个月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倪官明等15人和被告人朱夏利等11人不服,分别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