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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对关飞虎等34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吴凰汇 石焱)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关飞虎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等人为实现共同管控东兴市大田村途经尖峰岭的乡村公路,统一收取过路费,排除妨碍等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张锡静、何祥立、何祖源、朱容保等人为骨干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4月,该组织又将饶喜生控制的江那村至河洲村的乡村公路合并管控收取过路费。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为巩固、扩张势力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各1起。上述犯罪活动直接阻碍了村道通行,严重破坏了乡村安宁和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基层管理秩序,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被告人关飞虎、陈荣有、曾宪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也根据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关飞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防城港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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