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的劳动者与工亡者在工伤待遇上的区别
(1)一级工伤伤残是劳动功能障碍中最严重的一种。赔偿项目一般为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为本人工资×27个月,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金额为本人工资×90%,具体的标准由当地的立法予以确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区别:一级工伤伤残的劳动者其近亲属得不到抚恤金;而因工而亡的劳动者近亲属可以得到抚恤金赔偿,但对于其住院时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律并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