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女职工争取应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
刘某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广西桂仪科技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书号为: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2549-1号、2549-2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桂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桂仪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西九路9号广西莱福铁路有限公司科技园5#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9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被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依法支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2018年8月31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18年9月27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广西桂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刘某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金等损失共计12900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