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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的司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张梅律师
    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建立的一种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往往会依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彩礼。男女双方如最终未能达成结婚的目的,往往会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一、彩礼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或者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实现登记结婚目的的情况下,这种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所依附的条件便不成就,因而收受彩礼的一方便失去了占有该部分彩礼的合法依据,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另一方予以返还。
    二、准确把握彩礼的认定范围
    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所产生的财物及资金往来的次数和金额往往较多,在纠纷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所有的资金和财物,有的财物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所以此类案件中要认真区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哪些资金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哪些财物属于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该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了该家庭的一般赠与范围。
    三、合理界定彩礼的返还比例
    在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时,在认定彩礼的范围以后,就应当慎重考虑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
    四、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第一种观点认为,缔结婚约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第二种观点认为,个别情况下,有些彩礼是给付女方家庭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将女方及家属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是女方还是女方的家属接收彩礼的事实,认定返还彩礼的义务方。比如本案中返还彩礼的义务方为女方及其家属,也有的案件,因是女方个人接受了彩礼,故返还义务方仅列女方为被告。
    五、举证责任及证据的认定在婚约财产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基于订立婚约当事人的特定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给付对方彩礼时,通常不会留存相关证据,这也为日后发生纠纷,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财物主张权利时增加举证难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方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给付对方彩礼事实,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婚约财物的给付的证据通常有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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