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一方起诉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如何返回?
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不予返还彩礼。 问题分析: 因为,一方面,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均不发生订婚时所给付彩礼返还的问题。这样处理,主要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彩礼的性质是目的性的赠与,一旦为了个案公平,确定结婚后仍然予以返还,就违背了彩礼的性质,使得彩礼的法律性质变得扑朔迷离,让当事人和法官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这样立法解决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不同款项之间的逻辑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赠与行为的目的成就,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应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2、3款则规定了双方结婚后又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情形,既然婚约期间的彩礼赠与是目的性赠与,这种赠与因为结婚这一行为发生,导致目的实现而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此处又规定予以返还,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不予返还。
温馨提示:建议支出彩礼时,明确彩礼的金额,转账支付,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