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在中国如何适用?
我国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1)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通过制定、修改或完善国内劳动立法的方式间接适用。按照我国以往的惯例,若是私法性的条约,当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才适用国际条约,当条约与国内法一致时,适用的是国内法而不是条约。若是公法性的条约,其涉及外交关系、国家主权等重大国家利益,我国更倾向于采用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间接适用。国际劳工公约属于国际人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私法性的条约,基于人权保护事项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鲜明的国家利益,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应通过制定、修改或完善国内劳动立法的方式间接适用。
(2)国际劳动组织在我国设立派出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的联系以及执行对我国的技术援助与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