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私法: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至于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