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3年7月2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