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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1年)!
发布日期:2012-04-16    作者:李波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授权下,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首次细化诈骗犯罪在广西全区执行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后报备。”
  根据国家统计公报的数据,2009年广西居民总人口485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952万人,占60.79%,在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7位,而同年广西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3980.44元,全国排名第24位。另据检察机关统计:2008年至2010年,广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诈骗案件人数分别是674件1061人、769件1238人和842件1367人。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和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广西“两院”最终确定了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的惩治诈骗犯罪具体量刑标准。具体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的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广西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遏制全区诈骗刑事案件逐年递增的态势,弘扬刑罚威严及统一贯彻执行,筑牢“富民强桂”、“平安广西”的坚强法治保障。
  此规定已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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