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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王金龙律师
河北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邱县公安网 / 2013-11-18
冀高法发〔20131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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