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的行为模式有哪些?
对于套路贷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都很迷茫,就此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的行为模式有哪些?希望在日常生活中你能够远离这些套路贷。 1.车贷模式 车贷模式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模式,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诱骗被害人到小贷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从小贷公司进行小额信贷。在宣传上往往号称“速审速贷”、“无需抵押”、“方便快捷”等,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引诱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小贷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车辆质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随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出动人员强行扣押被害人车辆或者使用被害人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钥匙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随后向被害人索取高额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的款项,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害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2.房贷模式 房贷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有房产的对象下手,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同时带被害人去公证处,将房屋的出租、管理及查档权授权给贷款方,以便为今后和被害人打官司提供合法依据。借款时,以过流水的名义向被害人账户汇入高额资金,再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害人最终到手资金与流水资金天差地别。等到还款日,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违约为名,向借款人索要高额借款,如果被害人不还便向法院起诉。 3.裸贷模式 裸贷模式多以大学女生为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以无抵押分期还款形式向被害人进行借贷,待被害人还不出钱时,便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或者录制不雅视频,作为延长还款期限的条件,并承诺被害人上述裸照或者视频只是担保被害人还钱之用,不会外传。在被害人答应上述要求拍摄裸照或视频之后,以在网上散布裸照、视频或者向被害人家属寄送相关裸照、视频等方式要挟被害人还款,并索取高额利息。 4.信用贷模式 所谓的信用贷模式,也就是无需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借贷模式。在“套路贷”案件中,这种模式更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轻松借到款项,从而放松警惕。但实际上,被害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款项与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款项存在差别,犯罪嫌疑人以预扣利息、收纳手续费等名义扣除相关费用。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向被害人讨债,并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层层垒高债务。 5.搭售模式 搭售模式实际上是信用贷模式的衍生方式,犯罪嫌疑人同样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在于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后,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商品,否则无法放款。被害人受蒙蔽后选择购买搭售商品,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差别较大,但最终仍须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还本付息。 除了上述几种“套路贷”模式之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是“校园贷”,但是“校园贷”的行为方式基本可以由信用贷模式和裸贷模式所涵盖,所以不再作为一个单独的“套路贷”模式予以介绍。 二、“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可能构成的犯罪 在办理“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罪名的认定。“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 1.诈骗罪 以信用贷模式为例,“套路贷”团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欺骗被害人只需要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但最终的讨要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害人还本付息,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还本付息,或者人民法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诉讼证据,形成错误的认识,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判决到犯罪嫌疑人名下,均成立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其行为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强迫交易罪 以裸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持有被害人的裸照或者不雅视频,逼迫被害人继续签订借款合同,以实现转单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向被害人收取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但是其行为可能成立强迫交易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拍摄裸照等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 3.敲诈勒索罪 以车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将被害人车辆拖走并扣押,提出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拖车费等要求被害人赎车否则就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属于采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金额应以被害人被胁迫而交付的财物计算,而不应区分是归还的贷款,还是缴纳的拖车费等费用,因为被害人是基于其自身车辆被扣而赎车一并交付的款项,而不是正常的归还贷款。对于胁迫后被害人没有交付财物的,应属于敲诈勒索未遂,数额以嫌疑人提出的数额计算。 4.抢劫罪 同样以车贷模式为例,对于被害人在场,而嫌疑人邀约多人,以人多势众的压力,而强行将被害人车开走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转移被害人车辆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应谨慎认定,对于被害人经拖车人员告知其违约并按照合同拖车后,被害人予以认可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在现场而被拖车的行为,应具体事实具体分析,围绕被害人是否基于自愿而交付车辆,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来进行认定。 5.虚假诉讼罪 上文已经说明,犯罪嫌疑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获得所谓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成立虚假诉讼罪,同时,可能与诈骗罪等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6.盗窃罪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被害人不在场,而犯罪嫌疑人将车拖走的行为,可以考虑其是否涉嫌盗窃罪。因为对于侵财类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占有,而不是侵犯所有权,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承认被害人对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害人与其协商支付拖车费、归还贷款等行为,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已排除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后续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应认为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不同法益,一方面侵犯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另外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对其索取的拖车费、违约金等资金的占有,属于数罪。 7.变卖车辆行为的认定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意愿而将其车拖走的行为,因为其本身已构成抢劫罪或者盗窃罪,因此在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而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再进行评价。 但是,对于被害人认可的拖车行为,因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进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变卖的行为,因被害人认可犯罪嫌疑人的拖车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