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可能构成的犯罪
一、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1、套路贷定性:“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2、套路贷名义:“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
3、不合法合同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4、暴力催收: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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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罪名的认定
“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
1.诈骗罪
以信用贷模式为例,“套路贷”团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欺骗被害人只需要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但最终的讨要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害人还本付息,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还本付息,或者人民法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诉讼证据,形成错误的认识,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判决到犯罪嫌疑人名下,均成立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其行为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强迫交易罪
以裸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持有被害人的裸照或者不雅视频,逼迫被害人继续签订借款合同,以实现转单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向被害人收取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但是其行为可能成立强迫交易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拍摄裸照等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
3.敲诈勒索罪
以车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将被害人车辆拖走并扣押,提出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拖车费等要求被害人赎车否则就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属于采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金额应以被害人被胁迫而交付的财物计算,而不应区分是归还的贷款,还是缴纳的拖车费等费用,因为被害人是基于其自身车辆被扣而赎车一并交付的款项,而不是正常的归还贷款。对于胁迫后被害人没有交付财物的,应属于敲诈勒索未遂,数额以嫌疑人提出的数额计算。
4.抢劫罪
同样以车贷模式为例,对于被害人在场,而嫌疑人邀约多人,以人多势众的压力,而强行将被害人车开走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转移被害人车辆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应谨慎认定,对于被害人经拖车人员告知其违约并按照合同拖车后,被害人予以认可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在现场而被拖车的行为,应具体事实具体分析,围绕被害人是否基于自愿而交付车辆,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来进行认定。
5.虚假诉讼罪
上文已经说明,犯罪嫌疑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获得所谓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成立虚假诉讼罪,同时,可能与诈骗罪等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6.盗窃罪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被害人不在场,而犯罪嫌疑人将车拖走的行为,可以考虑其是否涉嫌盗窃罪。因为对于侵财类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占有,而不是侵犯所有权,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承认被害人对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害人与其协商支付拖车费、归还贷款等行为,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已排除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后续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应认为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不同法益,一方面侵犯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另外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对其索取的拖车费、违约金等资金的占有,属于数罪。
7.变卖车辆行为的认定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意愿而将其车拖走的行为,因为其本身已构成抢劫罪或者盗窃罪,因此在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而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再进行评价。
但是,对于被害人认可的拖车行为,因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进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变卖的行为,因被害人认可犯罪嫌疑人的拖车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